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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_AG体育App下载发布日期:2024-05-09 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我市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4起典型案例。

我市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4起典型案例。

2021年,我市两级法院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整合多元解纷资源,打出知识产权保护组合拳,新收知识产权案件401件,同比增长28.43%,其中民事案件397件、刑事案件4件。审结388件,同比增长22.4%,其中民事案件386件、刑事案件2件。

审理了一批涉“华为”“富安娜”“欧派”“义兴张”等民生领域知名商标侵权案件,通过依法审判彰显了司法保护力度。

下一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广泛推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全覆盖,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将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案件提级管辖制度,进一步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李洁

一、山东某公司与濮阳市某工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山东某公司系“格瑞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

该公司以濮阳市某工程公司原企业名称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濮阳市某工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裁判结果:山东某公司的商标注册在前。濮阳市某工程公司在其原企业名称中使用“格瑞德”字样侵犯了山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理,本案一审判决濮阳市某工程公司赔偿山东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濮阳市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行为人在相同或近似行业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尽到合理规避义务,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具有积极意义。

二、某动漫公司与南乐县某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某动漫公司对其设计制作的动漫形象享有著作权。

南乐县某量贩出售的玩具外在形象与某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漫作品高度相似,某动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乐县某量贩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南乐县某量贩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应停止侵权,赔偿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南乐县某量贩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赔偿某动漫公司合理维权开支2000元。某动漫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结果提醒广大终端零售商,要增强合法经营意识,选择正规进货渠道,并保留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购货合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交易发票等必要单证,对所进货物质量等事项尽到必要审查义务,提高自身依法抗辩能力。

三、某家居公司与濮阳市某装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某家居公司为“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濮阳市某装饰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及销售的同类产品上标注使用“欧派”“OPAICN”字样。

某家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濮阳市某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万元。

裁判结果: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及释法明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邀请行业协会共同调解,最终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民生领域知名商标的典型案例。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疫情之下企业的经营困境,主动调查走访,并联合行业协会进行调解,既打击了仿冒搭车行为,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四、侯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侯某某多次从山东即墨等地,通过微信渠道购买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斐乐等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服,再从其实体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38.8万元,违法所得64.4万元。2021年5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侯某某经营的实体店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服1845件。

裁判结果:侯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4.4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的1845件运动鞋服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侯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后受理的第一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在判处被告人侯某某4年有期徒刑的同时,适用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刑罚手段,客观上有利于预防其重新犯罪。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犯罪、保护知名品牌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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